从农村分散的“小块土地”背后,看农民权力!

太阳红鸟 杂文 百家杂谈 2009-07-10 05:01 责任编辑:边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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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你是用心的,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在乎土地,土地的管理的科学化,法律化很重要!

主要内容:从农民分散的“小块土地”剖析到我国农民在土地上的享有的权利,进而分析我国《宪法》《民法》在土地权利上对农民的限制,从而导致的弊端,可以得出新农村建设给予农民土地上的转让权、留置权、质押权,怎样进行规范,把土地规模化经营推向市场,让公司制的形式参与农民土地经营,是当前我国完善转让权、留置权、质押权,进而实现土地流转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可行途径,从而该变我国农村土地严重分散现象与土地高效利用的矛盾。

关键词:土地权利的扩大,土地产权以及土地产权证的转让、审批。

一、当前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农业大国之一,人口众多。中国农业的发展将预示着中国未来的发展与强弱,尤其是中国农业发展与突破,将是二0二0年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所以中国农业的发展与突破显然就是土地的最高利用率的突破,而土地的联系者与紧密者——农民,将是壮大与推动农业发展的主导者,所以改革农民土地现在权利与土地流转形式制度的施行是打破“小块土地”的基础与前提。是扩大土地利用空间,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科技有效投入,经营规模化、市场化的先决条件。

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的召开,中国由集体生产与分配转向家庭承包责任制,者以伟大的举措创造了一个中国的新纪元,中国由集体共有生产工具及生产资源的方式转变到式变为主动的自由的劳动方式,这些都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最突出的问题是极度分散的“小块块地”与相对死板的经营方式,现就以上特点做以下分析:

(一)我国基层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如图:

(建议:增强抵押权、质押权、流转权在土地公司化经营中的权益保护)

以上图示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目前对土地权利实际上是县、乡、村三级共有,而农民仅仅是对土地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对农民土地流转形式,抵押、质押,形成土地公司化经营的权

利,从实质上难以真正实现,这将更进一步遏制了我国农民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与施行,使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农村“小块土地”现象一直难以实现空间的规模化经营,制约了我国土地向市场流动转移。

(二)从法律的角度看: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我国《民法通则》八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靠法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集体使用的土地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单位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议2/3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批准。

由以上法律条文规定,我国在对土地的法律规定上,对农民享有的土地权利上存在缺陷,由于我国法律制定相对于经济变化存在滞后性,所以在以上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农民的权利存在以下缺陷:

1、土地产权不明确。

土地产权不明确是相对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当前我国对土地管理及农民在土地上享有的权利的实施存在问题而言的,由于存在的问题导致了经济的发展变化、农民对土地权利的不相适应,我国现状迫切要求有新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形式出现,要求有更加明确的土地流转、抵押、质押,的相关规范、可行的措施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配套发展,这样才能保障农民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在制度上得到保障,在经济上得到实惠。

就当前现状相关产权不明确有以下几点:(1)对象不明确,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到底是实体还是人格化的拟人体,土地属性归属不明确。(2)集体土地支配不明确,集体土地支配权利仅仅是村民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而且未直接支配给农民,所以农民权利受到村民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制约。

2、土地流动性不强。

由前面提到的《民法通则》八十条规定:土地得不转让、抵押、质押,严重凝固了土地分散现象,使土地作为资源进入市场成为难题。

党在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就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作为阐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该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坏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资源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从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土地流转阐述,更加明确了我国对土地流转问题的重视,以及土地具体实施办法。

二、解决与对策。

土地作为一种无可替代的稀缺资源,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安居乐业、农民稳定团结的基石,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振兴农村经济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小康社会的实现,土地作为资源性生产资料进入流动市场,越来越显得不可缺少。就怎样规范土地流转,农民对土地抵押、质押权利的实现,放宽农民对土地权利,使小块土地集中化、机械化作业,科技成本大规模投放,市场流动化与资源优效配置和法律相得益彰。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就当前这样实施有以下几点:

(一)延长使用期限。当前我国农业由小块土地整改完成到产业效益化实现,需要一段长的时间,30年的期限显得不够充分,由于在土地公司化成长过程中到效益收益回收,需要一个过程。短时间的只能使土地公司化在萌芽中夭折或者在成长完成到收益开始,更不利创业人的权利,显失公平。也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健康发展与法律的依法保障。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承包土地责任田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农民在土地使用权限上的时间,可以50年以上为界限,并通过绘制地图勘定地界。

就当前我国“小块土地”现象严重性,使得机械化耕作效率低,多年来牛耕田的现状仍然在农村常见高科技的技术与产业化经营模式难以实现。只有延长时间使土地在流动中有一个实现土地规模化的时期,实现土地连片经营,机械规模化耕作,实现土地公司化经营,休耕与土地保护在利益的最大化中,实现自己保护自己收益。使我国土地资源在法律权利的保护中不断完善。政策的以可行。

(二)完善法律空白,保护农民对土地的相对产权制度,将各种不同用途的土地划清楚,直接划拔给农民进行经营管理,可以置换转让,流转统筹土地利用方式,抵押、质押、继承,通过法律规定确保土地上的权益,使土地在法律的保障下具有安全性与稳定性,农民土地的转让应有专门部门登记,并发放变更后的土地产权证,登记后产权证既具有法律效力,但转让土地的用途内容不得变更,如变更即视为无效并对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转让前土地为农田耕地转让后土地变为宅基地使用,即严重违反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即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确保农民双方对土地的内容不被轻易更改,使农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拥有更直接的、丰富的、安全的、持续的、清晰的产权制度,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拥有土地上赋予的产权权利。

三、产生的巨大的作用。

(一)刺激农民对土地进行资金和劳动力的投入,以及科技创新,促使小块土地集中作业,科技含量化和市场效应化。在法律的保障下,使科技成分在农村土地上加大份额,更充分地促进新农村建设。

(二)建立长期稳定的土地产权保障体系。农民会从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及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关心对土地的经营效果,土地的投入及保护土地质量效应,走可持续发展生态农业,避免短期性、掠夺性和破坏性的利用方式,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效益的提高,使我国土地在健全、合法的法律保障中运行。

(三)从法律秩序来看:清晰确定农村土地产权权界定,具有刚性与不可侵犯性,更有利于农民对自身权利的法律保护,减少农民之间的摩擦与纠纷。清晰的产权,有利于基层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监督与自我约束,避免行政越权与滥用职权,减少行政执法的腐败行为。

从经济秩序来看:1、由于经济主体的行为都在注明的产权约束下开展,从规范农民自己行为哪些是作为,哪些是不作为,不仅刺激经济有效增长,而且将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甚至刺激广大农民消费市场,刺激中国各行各业发展,由于土地产权清晰,并且农民

在土地上拥有完善的明确权利,土地作为一种定量的资源,可以进入市场,使这种主要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流动,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而为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创造条件。2、解决日前土地过于分散现象,村民小组在承包经营责任田时,为分配公平,总要把优劣、远近、各个发面因素考虑在内进行搭配,进行分配。因而导致土地分散严重,形成北方常见的“小块土地”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农民有土地实际使用权及包括使用转让权、置换权,这样可以由农民决定转让方式和数量,从而使土地使用更有效转移,使土地充分集中作业、优化,法律更加完善有效。

(四)在农民拥有足够土地情况下,可以出让部分土地给城镇居民或者生产小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提供他们投资开发绿色环保的农业产品,严禁违法开发建筑物用地等非耕用地,加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研发农产品机构的合作,健全土地合理利用。使我国土地在新农村建设当中流动市场更加广阔,充满生机活力。

四、有效形式。

(一)农民对土地拥有自己的公司化名称。

农民拥有土地名称即土地产权,以自由地,耕地,等形式出现直接由国家划拔到农民手上,土地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所有期限为50年以上。享有公司法定权利,对土地公司化形式出现的经济组织,可以参照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和义务。

不同的土地名称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经营和收益,管理的范围。例如:耕地只作为植物及相关经济植物的种植,遵守相关土地修耕制度、管理和保护。不作为其他非耕作地,转让前与转让后都为耕作地使用,这在法律上已有规定,农民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土地用途、进行转让登记和批准相关手续。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使用土地改变分散现象,使土地真正产业化与效益化,使土地以公司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出现。

(三)土地划分。

以集体土地所有为基础,以个人使用,公有为主,参照土改时期土地划分,综合参考当地人口的变迁,价值水平,留公共用地,公共基础建设用地,河道、道路,农民开发的荒坡用于绿化环境为主的用地,暂不列入划分,未划分的土地仍属于国有,原所属权不变,绘制地貌,进行明确勘界,建立勘界标志,制定文件。

(四)对农民土地上的权利限制。

关于土地上的权利限制,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例如:采伐规定,耕地保护,国家对土地回收,土地流动的限制与登记,外商企业对土地开发的转让批准。

(五)建立规定法律条文,废除旧发条,补充新发条。

总之,我国农村“小块土地”的整合事在必行,土地进入市场流动以势不可挡,但这些都与法律赋予的群里相吻合,相促进。最后,促进我国整体经济体系相更高水平发展,实现土地管理的科学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