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娱乐场所强奸不算强奸

我是弋一 杂文 针砭时弊 2009-06-15 13:37 责任编辑:边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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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家人陪伴下的邓玉娇,可能不知道自己已经成了神经病,因为官方的鉴定说她精神有问题,如果真是这样,那她怎会知道官方把她说成是精神病呢?

首先,我们不得不非常遗憾的承认,我们的政府在恣意纵容着卖淫嫖娼和强奸的行为,用文明的词来说,娱乐场所里就存在这两类现象,不过到底是卖淫嫖娼多还是强奸多,这个我就不得而知了,这是我们得首先理清楚的一点。但是我们再看看我们的法律,它是怎么规定的,很明显,法律成了一纸空文。

既然成了这样的了,我们的邓贵大好同志当然是可以堂而皇之的进出那样的一类场所了。

在酒精的作用下,欲火中烧的邓贵大瞄准了邓玉娇,不过邓玉娇明显是我前面提到的后一类的女子,为了保护自己的贞操,邓玉娇举起了水果刀。邓贵大一命呜呼,身旁的那个爷们儿也被刺伤。事情当然要发生改变,明摆着的强奸未遂和正当防卫,变成了故意伤害,虽然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在量刑上不同,但是我不知道这两者之间到底有多大本质的差别。邓玉娇一下子从受害者变成了杀人者。

邓玉娇要面临被判刑的风险,但是谁都能看出来,她是完全不应该判刑的,邓贵大的行为就是赤裸裸的强奸。但是我们的政府不承认,就像我前面说的,在娱乐场所强奸不是强奸。如果被强奸者反抗,那就是被强奸者有罪。这无疑就是政府在暗示,凡是所有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女性,都是可以玩弄的,如果女性不反抗什么也不说,但是如果碰上反抗的女性,把那女的强奸了没事。如果女性过度反抗造成客人受伤,那女性还得承担责任。

邓玉娇的这个案子,明显的就是这种情况。我们大众还能有什么可说的,我们大众还有什么可做的,毕竟这是我们一个大国作出的一个庄严的决定。我现在才忽然明白为何潜规则在中国盛行了,连国家都可以有这样的“在娱乐场所强奸不算强奸”的不成文的规定,那底下我们这些草民制定一些潜规则也是可以的了。

不过大众们依然是群情激奋,我们大众虽然不能作出什么实质性的行动,但是唾沫多了也能淹死人,我们的大官们当然明白这个道理。

所以大官们在处理邓玉娇这个案子的时候,是超乎寻常的小心谨慎,生怕哪一点做错了而被我们的大众淹死。

我们必须得看清这一点,我们的政府部门在骨子里是认定邓玉娇是有罪的,但是又不能直接判她有罪,因为怕大众的群情激奋。但如果按照大众的要求把邓玉娇无罪开释,政府当然又是不乐意,因为那样做的话,那个“在娱乐场所强奸不算强奸”的不成文规定不是就无效了嘛,一旦这个规定无效,那么我们政府部门的财路不是就没有了嘛。自己断自己的财路,我们的政府部门是不会干这样的傻事的。

基于这样的情况,我们的政府部门就作出了一个邓玉娇是神经病的鉴定。其实大众心知肚明,一个精神有问题的人,是不用或者是少负民事或者是刑事责任的。哈呀,我们的大官突然有慈悲心了?干吗要主动给邓玉娇作出这样的鉴定呢?我们大众要看明白呀,这依然是大官们的老主意。在骨子里他们认定了邓玉娇有罪,想判刑但是面临着大众的强大压力,不判刑又不甘心,这样的时候,他们就想到了用这个折中的办法。这样既能够惩罚邓玉娇,又可以坦然面对来自大众的压力。因为这样做的时候,邓玉娇就即便是判刑,也可能判的要轻了。

我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原本是一个受害者,却面临判刑的风险,并且为了不被判成重刑,还要被鉴定成神经病,我为邓玉娇感到悲哀。

所以在最后我要郑重告诫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女性们,不要抱着幻想去触犯那个国家的不成文规定。如果某一天你的贞操也将要保不住了,你千万不要反抗,还要高姿态的让那些好同志们好好的强奸了,还能落个好的表现。看看现在的邓玉娇,成了一个神经病,还得面临判刑的风险,这真是何苦呢?

我们永远不要怀疑国家的规定,特别是那些不成文的规定,就如同这样的规定,在高档的娱乐场所里强奸不算强奸。不过在严打的时候,我即便玩弄和强奸了你,就即使你配合的好好的,我可能还要抓你,因为你是卖淫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