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轻判:把正义踩在脚下
作者有心了,收集这么多资料,揭开华丽的袍子,露出在胴体上蠕动的蚤子。当法律还是权力的附着,当法律还只是权力的面首,这种事件是不可避免的。但愿民主和法制的脚步能跟社会发展同步。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是公正与正义的裁判所,它通过打击犯罪来惩恶扬善,张扬正气。然而,近六七年来,人们明显感到,世风急转直下:西风压倒了东风,邪气压倒了正气。其原因何在?该抓的没抓,不该抓的却抓了;官员重罪轻判,民众轻罪重判。近日读了报道《堵死为贪官开脱的门道》(《南方周末》2009年4月2日)或许可以见出其冰山一角。
一、 贪官轻刑化:公开的秘密
有媒体对2004年以来的一些重大贪污腐败案进行量刑统计,发现那些贪污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官,几乎都被判处死缓。据法制日报透露,国内因重大责任事故和渎职犯罪的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还有数据显示,某省2003年至206年6月三级法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作出的生效判决中,三千余名被告中缓刑、免刑及宣告无罪有近一半;另一省2001年至2006年6月职务犯罪生效判决所涉及的四千余名被告中,缓刑、免刑及宣告无罪共占六成。以至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坦言:“近年职务犯罪判比较轻。”
案例1.官商勾结窝案:始发于2007年广州一起政府采购窝案,涉及十数人,资金上亿元,其判决结果是清一色缓刑。
案例2.警匪勾结案:一乘警和小偷勾结,为小偷提供保护,还按四六分赃,被判处缓刑。
案例3.贪污救灾款案:黄某贪污农用救灾款,获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4.屡贪屡贿案:一贪官51次挪用公款15万元,被判处缓刑。
案例5.派驻干部勾结当地企业受贿案:2006年某国家部委派驻干部勾结当地企业受贿现金100万元,50万元的小车一部。公诉时变成受贿37万元,车辆属于借用;判决时又降到10万元;最后又因“双规”期间如实交待罪行,被认定为自首,最后获连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案例皆是情节极端严重,性质十分严重,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但都是清一色的缓刑(即不用蹲监狱)。正由于如此,才导致窝案、串案频发;社会秩序令人忧心忡忡;不管是救灾款还是善款,只要是钱,见钱就贪;屡贪屡贿;案例五虽是监守自盗案,在判决时,却“连降三级”。
二、 重罪轻判的祸因
对于重罪轻判的原因,该报道讲了三点。
(一)“五花八门的内部规定”
司法机关作为公正与正义的裁判所,就必须而且应该“一把尺子量到底”。这把“尺子”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且要求不因种族、民族、肤色、地位出身而一视同仁。刑法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各地把这个标准抛到了九霄云外,他们自有自己“拍脑袋”拍出来的标准。并且这个标准还是因人而异。如,有的地方检察院规定为3万元,沿海地区5万元以上,有的地方10万元以上。对于免刑标准,有的地方5万元以下,有的地方20万元以下,有的为30万元以下。
笔者要质疑的是,各地司法机关是否被赋予了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上的权力,可以另立标准?如果没有这个权力,那就要追究自立标准者的责任。因为自立标准本身就是一种祸国殃民的犯罪!
(二)“有很多人为贪官疏通关系”
为贪官疏通关系的“很多人”,到底是哪些人?当然不是草根贫民。“官员轻判的案件中,有法院自行认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也有检察院就已认定的……关于自首的认定往往由纪检部门的一纸证明决定,证明没有具体内容。‘如果地方党委说要认定自首,法院是没有办法的。’”这段话明白不过地表明了为贪官疏通关系的正是法院、检察院、纪检部门和各地党委。法院、检察院为腐败分子疏通关系是典型的监守自盗,而纪检部门和党委出面干涉则是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三)“案外因素”
“案外因素”是什么因素?该报道说:“这不能完全归咎于法院,和司法部门的思路有关。”这里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既然有法院自行认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能为贪官疏通关系,怎么不能归咎于法院?显然,法院是脱不了干系的。司法部门的思路是什么?“一些司法人员认为犯罪分子被剥夺了职务,失去了再次犯罪的前提,再无法危害社会,所以从宽掌握缓刑的标准。”真是不说我还明白,越说我越糊涂了。这种思路的实质就是,对于那些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无论数额多少,无论他们干出了多少祸国殃民的滔天罪行,只要免职就行了。这样的判决思路从根本上忘记了,腐败分子贪污受贿得来的赃物是对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掠夺,并且他们掠夺财产的方式极为恶劣:往往采用威胁利诱、索拿卡要,打击贤人、能人,排斥异己、提拔庸人,作恶多端,干出伤天害理的罪恶勾当,不仅威胁人民的安全,而且阻滞了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再者,这种重罪轻判对那些正在腐败但尚未露出马脚的腐败分子没有丝毫震摄力,从而导致了腐败的公开竞赛和表演。
要而言之,重罪轻判实质就是放纵罪恶,把正义踩在脚下。
(本文所引资料除非特别注明,皆引自《南方周末》200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