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概念掩盖不了其本质

yinjushanlin 杂文 百家杂谈 2009-04-14 15:05 责任编辑:爱了泪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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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私营企业又名民营企业,这还说的过去,公职人员强奸幼女称为“嫖宿”是否太过份了?有10岁左右的幼女做妓女吗?偷换了概念却掩盖不了其本质。

国人喜欢偷换概念,以掩人耳目,混淆视听。但偷换概念掩盖不了其本质。如,我们耳熟能详的“民营企业”就是典型一例。起初,我实在闹不清楚什么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有什么区别。待学了政治经济学之后,我才明白,民营企业其实就是私营企业。但是为什么不叫私营企业而要叫民营企业?“民”有“人民”、“大众”的意思,民营企业就演变成了“人民的企业”、“大家的企业”。我考察了一些所谓的民营企业,它们也雇佣童工,也大量地延长劳动时间,雇员们一天的劳动时间超过14小时的是家常便饭,它们也装配新机器以提高效率。这和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没什么两样。况且,我国的民营企业所榨取的剩余价值比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要高得多。因此,称私营企业为民营

企业,丝毫掩盖不了其榨取高额剩余价值的本质。

再以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强奸幼女案为例。当地司法部门以“嫖宿”幼女替换强奸幼女,其理由有二:一,如果与被奸污的幼女发生了经济行为,就是“嫖宿”;二,奸淫者不知道他们所奸污的对象是幼女。这样敷衍塞责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奸淫者对幼女施暴后,会给她们一点好处,被奸淫的幼女年龄都在十岁左右,她们在性心理上还处于蒙昧未开发状态,她们可能用这些钱去买泡泡糖或玩游戏。幼女的家长都是弱势群体。事发后,奸淫者会以威胁利诱的方式去摆平,幼女的家长们可能会屈服。至于第二点理由更是荒唐透顶。十岁左右的幼女无论在身高、身材、语音、举止等方面都与成年妇女显然有别。只要不是聋子、瞎子,一看便知。

这六名公职人员丧尽天良地奸淫幼女,对他们的伤害是不堪设想的。首先,在生理上,十岁左右的幼女子宫尚未发育成熟,一旦遭到践踏,极有可能导致终生不育,从而剥夺了她们的生育权;其次,这些公职人员,认挟持、欺骗、殴打的方式对幼女们进行奸淫,使他们惶惶不可终日,摧毁了她们的人格与精神,会招致她们终生的精神分裂。再者,如果说“嫖宿”成立的话,嫖客的对象是妓女,难道在我国存在幼女妓女吗?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奸淫十四岁以下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在西方,强奸幼女罪无一例外地都是死刑。因此,嫖宿”幼女概念不成立。“嫖宿”幼女掩盖不了强奸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