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掩盖不了强奸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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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说啥好呢?伤尽天良!支持作者观点。
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强奸幼女案引起了国人的瞩目。当地司法部门以“嫖宿”幼女替换强奸幼女,其理由有二:一,如果与被奸污的幼女发生了经济行为,就是“嫖宿”;二,奸淫者不知道他们所奸污的对象是幼女。这样敷衍塞责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奸淫者对幼女施暴后,会给她们一点好处,被奸淫的幼女年龄都在十岁左右,她们在性心理上还处于蒙昧未开发状态,她们可能用这些钱去买泡泡糖或玩游戏。幼女的家长都是弱势群体。事发后,奸淫者会以威胁利诱的方式去摆平,幼女的家长们可能会屈服。至于第二点理由更是荒唐透顶。十岁左右的幼女无论在身高、身材、语音、举止等方面都与成年妇女显然有别。只要不是聋子、瞎子,一看便知。
这六名公职人员丧尽天良地奸淫幼女,对也们的伤害是不堪设想的。首先,在生理上,十岁左右的幼女子宫尚未发育成熟,一旦遭到践踏,极有可能导致终生不育,从而剥夺了她们的生育权;其次,这些公职人员,以挟持、欺骗、殴打的方式对幼女们进行奸淫,使他们惶惶不可终日,摧毁了她们的精神与人格,会招致她们终生的精神分裂。再者,如果说“嫖宿”成立的话,嫖客的对象是妓女,难道在我国存在幼女妓女吗?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奸淫十四岁以下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在西方,强奸幼女罪无一例外地都是死刑。因此,嫖宿”幼女概念不成立。“嫖宿”幼女掩盖不了强奸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