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嫖娼副局长”推动法治的进步

三金剑 杂文 针砭时弊 2009-04-01 20:14 责任编辑:秋水¢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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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有理有据才是执法的根本,莽撞行事只会找成肇事者有机可乘的失误!

2009年1月14日晚,浙江省缙云县××局S副局长在杭州中山国际大酒店桑拿房里,被执行任务的湖滨派出所民警带走。警方认定S副局长嫖娼,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S副局长从看守所出来后,将公安局告上法庭。(人民网4月1日报道)

按照我们习惯性思维,一定认为执行任务的民警不会错,公安机关作出的认定也一定是正确的,某局的副局长到桑拿房里去,孤男寡女,是一定不会干出什么好事来的,所以当听到这名副局长居然敢将公安局告上法庭的时候,也一定也会认为,这名副局长是在耍无赖,公安都抓“现行”了,还不承认,不是无赖,是啥?

可我们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问题,就是另一种结果。公安机关就一定没错吗?现如今公安人员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还少吗?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安局的代理人员在法庭上,并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是这也含乎,那也凭嘴说,争来争去,这能说明什么?作为嫌疑人有权在法庭上去为自己争辩,那怕是“狡辩”。这没有错,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可以“狡辩”,重要的是执法者如何用证据和事实把他的“狡辩”一项一项推翻,让他心服口服,还法律一个严肃。

从法庭调查情况看,本案中执行这次任务的是三位民警,两男一女,检查前做了简单分工,女警去控制总服务台,防止服务员通风报信,两位男警,一人先去停车,一人上楼逐间检查包厢。这样问题就出来了,为何一名民警不能稍等一下,两人同时进入房间检查?停车能需要多长时间?在执行这样紧急任务时,车既然已停下,另两名民警已下车开始行动,另一名名民警还要把车停到车位里吗?这不是在贻误战机吗?明知检查包房是不允许一个人进入的,却非要拿停车作借口,这不能不令人怀疑当时情况的真实性。

事实证明,当第二个民警赶到房间后,他看到的是一对男女蹲在地上,男的只穿一条短裤,女的裹了一条浴巾。他并没有亲眼看到这名副局长嫖娼的现行,他是听同事说的,或是凭着自己的想象推断的,而这都是民警在执法中所不允许的,执法者一定要用事实说话,要用证据说话。在本案中,最重要的证据如避孕套,民警没有提取到,据那名女子说找不到了,说明一定有,可民警为什么没有提取?是忘了,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总之,这绝对是民警在执法中的重大失误。现在很多桑拿的按摩都是这样的,一男一女,没有第三者在场,所穿衣物不多,就都说明他们是在嫖娼吗?所以证据很重要。你没有提取到证据,嫌疑才有翻供的可能,而这也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这也是防止公安人员乱作为的一个底线。但作为执法的公安部门则不能用“疑罪从有”进行推理并认定。在谈到嫖资问题时,警方代理人说:“这说明他们心照不宣,没来得及给钱就被民警抓住,并不妨碍成立卖淫嫖娼行为。”这不也是一种“疑罪从有”推理认定吗?

在谈到笔录合法性问题时,嫌疑人的律师说,当时做笔录的只有一个民警,而法律规定做笔录必须两位民警同时在场,可警方坚持当时做笔录的是两名民警,但拿不出任何证据,这么重要的证据,警方代理人却说,距离事发已经两个月,没有刻意保留这段录像。这能不让人怀疑这份笔录的合法性吗?

就算这名副局长是真嫖娼了,现在是真耍无赖,这也怨不得他,因为是你公安机关的民警执法不规范,存在重大的失误,给他耍无赖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笔者认为,这样的无赖,耍一耍也好,而且这样耍无赖的人越多,公安部门就越不敢为所欲为,稀里糊涂去执法了。遵纪守法者可以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涉嫌嫖娼副局长”也一样在推动着我国法治的进步,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