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事件的思考
从“躲猫猫事件”中,看到公民生存权是多么的没保障,这件“躲猫猫事件”因为正好被记者采访到,正好被值班编辑重点报道,才引起重视,彻查。那没被发现的,岂不白白受冤,惨丢生命也无人问津。这折射出目前我国的法律缺陷,还缺少执行力。文短小精悍,一镇见血的指出了目前法律的缺陷,拜读!
最近备受媒体关注的“躲猫猫事件”:2009年2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
事件发生后,晋宁县公安局向李荞明家属说明李死亡原因,是因为在看守所监室内与同事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不慎撞墙后死亡。此消息经媒体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高检院马上派出以监所检察厅厅长为
组长的工作组赴昆明领导和督办此案,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案件的基本事实很快查清。原来李荞明涉嫌因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而死。
当我了解到事情真相的时候,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不可思议。在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今天,古时候的牢头、狱霸竟然在今天重现。作为一个公民竟然连基本的生存权利都没有保障,这实在令人感到恐惧。可是恐惧归恐惧
“躲猫猫事件”折射出的社会问题,还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其实,类似这样的事件早已不是罕见的新闻了。例如,几年前发生的“佘祥林杀妻冤案”。佘祥林冤坐了11年牢,后被无罪释放,获国家赔偿45万元。平均每天110块钱,一个小时5块钱都不到。公民的自由竟如此廉价,实在让人心痛。又如2000年河北霸州两民警打死人埋尸派出所事件。如此种种,都足以说明躲猫猫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
我们有些基层执法机关渎职、滥用职权。当他们被质问这样做的法律根据时,他们往往回答说这是根据他们的内部规定。正是他们这种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和任意操作架空了法律,使得老百姓头上的尚方宝剑变成了一纸
空文。其实,无论是“躲猫猫事件”,还是“佘祥林杀妻冤案”,它们的曝光都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试想,如果记者不是碰巧采访到了这件事,又或者值班编辑没有对它进行重点报道,有关部门会不会彻查此事,事情真相能不能被发现,都还是未知之数。正是真相到来的不确定性,令我们感到更加恐惧。像这类事件还不知有多少不为我们所知,说不定,哪天就会轮到我们自己头上。
“躲猫猫事件”并不是一件小事,它折射出我们目前法律的缺陷,法律缺少应有的执行力,基层执法部门自身建设急须加强。如果不从根源上去解决事情的话,类似躲猫猫事件一定会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