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的文字”与“有罪的人”

彭建华 杂文 百家杂谈 2009-03-06 13:18 责任编辑:山中木屋
旧站档案号:HXQ-ESSAY-00009543
编者按

作者依某些网站对文字使用上的限制提出质疑,说理清楚,论断精辟,值得一读。推荐共赏。

前些天,我在腾讯QQ邮箱上写了一天的文字。因为手机有毛病,竟然只写出了总共约二千字的两篇文章。而其中还有不少的时间,花在了为“*”作拼音注解上面。

“*”是一种网络符号,被用作某些文字的替代,是时下某些网站的一大发明,更是当今网络的一大悲哀。何出此言,实乃有感而发也!

就说那天的那些事儿吧,我将自己原发表在动网的文章《网络成名速成法之N种》,搬到自己的QQ邮箱,该文罗列了五种“成名法”,其一便是“一曰淫”,此段文字中还分别有“淫荡”、陈冠希”、“张柏芝”、“钟欣桐”这几个词语。谁知写完后一看,它们都莫名其妙地被“*”所替代。如此以来,使得我的文章在众多“*”凸现的景象中,也变得莫名其妙起来。当然现在的我还是能看懂它,但若干年后也许就只能雾中看花水里望月了。作为作者的我尚且如此,又遑论那些不明就里的读者呢?我想,他们肯定会骂:一个疯子写些莫名其妙的文字!

其实,对于腾讯网站管理者的心情,我是表示理解的。他们也是怀着一颗非常善良而美好的心,却又不得不出此无奈之下策。时下,网络已成为了最大众化的信息交流平台,俗话说人上一百各样各色,自是难免鱼龙混杂。不是么?秽言污语者有之,赤身裸聊者亦有之,更有利用网络进行意淫者也不乏其人。在此种境况下,采取可行措施予以净化,当属正常之举。但问题是,任何之举都必须依法施行,否则无异于贼喊捉贼,徒增笑料而已。

也许有人会说,我在此大惊小怪,无限上纲。非也。文字是中华文明标志,亦是载体,它是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的。此一点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为证。从此种意义上说,网站任意使用“*”代替文字,就是一种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还涉嫌剥夺公民使用祖国语言文字的权利。在依法治国的现行语境下,某些网站此举,实是有欠明智的行为。仔细想来,腾讯此举好象是继承了秦朝始皇帝的衣钵。学习了历史,我们知道中国曾有“焚书坑儒”荒唐野蛮之政,他们想通过扼杀文字来控制人的思想及行为。在此,先不论腾讯当局这一愿望能否实现,也不说它此举的出发点如何美好。我只想说一点,人是有罪的(至少有原罪),但文字是无辜的。如果硬要说文字有好坏邪恶之分,那也仅是人们的思想使然。梁实秋老先生有一篇文章叫《骂人的艺术》,说骂人的最高境界是,用不带脏字的语言文字,骂得对方无话可说,以至手脚发抖,面如死灰。在“智者”的操纵下,即使是美好的文字也能产生不可估量的杀伤力,甚至还要远远厉害那些所谓的“淫词秽语”。古代有职业讼棍,因其文字可杀人,被称为“刀笔先生”。由此可见,文字虽然可怕,但仍只是“狐假虎威”,关键在于掌握和使用它的人太厉害。这样一来,难道我们须得将所有的文字都用“*”之类符号替代?可怕的是,果真如此的话,人类非但不能从野蛮迈向文明,相反地倒是脱离文明走进了野蛮,因为我们又回到了结草为记的原始时代。

除了上述那些“敏感字”被替代外,我没想到还有一个意外发现:“警察”这个词竟然也赫然在列!它到底与“淫”、“妓女”、“陈冠希”、“张柏芝”、“钟欣桐”之类,有何内在联系或者说可比性呢?不得而知。在下愚昧,还有待方家垂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