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主题下的环保

铜城行者 杂文 百家杂谈 2009-02-16 20:43 责任编辑:酒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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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现代社会提倡和谐,要求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全面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认真抓紧落实环境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将政策与执行落实到位!

和谐是目前网民最关注话题之一,和谐是主流媒体的高频词,和谐也是近年来时代最强音。记得去年,从安定团结的十七大会上,传出一个信息,胡总书记说:要尊重人民的表达权利。这个说法,与四年前总书记在十六大会上的“要依照宪法来治国”的表述,具有逻辑上的延续意义和法理上的程序关系。也对和谐注入了最强最民意的内涵。

现代传播媒体,又叫大众传媒,因为它是社会公器,属于社会大众。大众传媒,是公民的表达工具。没有工具,公民意见表达甚至不能写在纸上,只能挂在嘴上,或者闷在心里,何来表达权利?写在纸上的权利兑不了现,这不是在开宪法的玩笑吗?和谐包含环境,这是来源于在习惯国际法中,以强行法规范的生存权,即在多数共识基础上形成的不言而喻的人类天然权利。环境权在世界各国的基本法、人权法规和环境法规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以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形成国际法则。这些国际条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类环境宣言》、《关于发展与环境的里约宣言》,等等。甚至WTO和GATT(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也有关于环境权利的二十多条约定。环境权的构成,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这个有序构成,组成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环境权利体系,这个体系的基础,是公民环境权。就是说,法人、国家、人类环境权利,来源于并服从于公民环境权利。

在当下和谐主流的中国,自由表达这条路,又窄、又陡、又弯曲,尤如前苏联歌曲中的那条《小路》――曲曲弯弯细又长,一直通往迷雾的远方——一个谁也看不清楚的远方。所以,我们在认识并且主张公民环境权利的时候,需要先做一项艰苦的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包括截弯取直,削高填低,道路平整,以使表达之路,不去罗马,去北京。我想,这项工程己经得到了总书记的允许,因为十七大传达出来最清晰的信息之一,是保护公民的表达权。相信这不是一句废话。

然而作为百姓,我们的问题是:是不是一定要等到实现了政治改革和社会民主,再来说,再来争,再来论,再来保护环境?我的看法是,不能等,等不起。面对高速发展的经济,面对迅速耗竭的资源,面对加速崩溃的生态环境,你不能等,等不起。等到花儿都谢了,等到山林都光了,等到河流都干了,等到天空都黑了,再来说,就晚了。所以,公民环境权利和表达权利的实现,应该进入优先程序。这就是我们今天优先表达和强调两个权利的目的。

当下,在国内民间环保领域,存在着两个误区,一是认为民间环保只能做做宣传造造势,名曰启蒙;二是只从技术角度讲环保,不愿涉及制度本质。这两种观点,前者无害,后者无益。前者只是满足于做精神贵族,偏离了环保话语权的实质——过程干预。后者反映的是,仍然生活在恐惧之中的知识分子,在妖魔化污名化环保政治的同时,也在矮化自己。在这个问题上,我同意环保的实质,就是政治。不用害怕,不用回避。在公共问题上缩头缩脑,躲躲闪闪,避重就轻,回避实质,不如不谈问题,上山种树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