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驾车撞死人免刑责,免去的是对司法的尊重

股色股香 杂文 百家杂谈 2009-02-08 16:36 责任编辑:酒儿
旧站档案号:HXQ-ESSAY-00008816
编者按

古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不可侵犯。如今法制社会依法治国,违法者更应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生命人人平等,官员驾车撞人免刑责,免去的是对司法的尊重,更是对法制社会的挑衅,对国本的亵渎!

春节期间,连续发生官员驾车撞人致死的恶性案件。然而令人费解的是,他们大多只是被简单的追究了民事责任和给予了一定的行政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少之又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1月23日,在云南祥临高速公路弥渡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越野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的一家三口死亡。其中死亡妇女还怀有七八个月的身孕。

死者何伦军的哥哥何伦文说接到电话当天下午他就赶到现场。但现场巳被清理过了,“别说见到肇事者,就连车牌号是多少也不知道”,何伦文说,他当时要求看车牌,但被交警拒绝。后来他们又要求见肇事者,警方答复,“不要说你们,就连他媳妇都见不到。”

后来直到2月3日云南省临沧市政府迫于舆论压力仓促公布了“1.23”特大交通事故的情况。而在前一天,一位网名叫负面新闻的网友捅出了事件的真相,刚上任不久的临沧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和彦辉年前驾车外出,在弥渡境内肇事致3人死亡。

在此之前,官员驾车肇事频频发生,而处理结果也大同小异。临沧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和彦辉,当阳政协副主席方家平,宜宾兴文县规建局党委书记罗男等,均以免职或停职作处理。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以上的事例可以看出,司法行动的缺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没有看到掌握司法公权的相关部门给予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诚然,不是每一个交通事故肇事者都要受到法律的审判,肇事者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作为交通事故的主体,肇事者和受害者双方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是根据交通法规来介定和划分的。但是,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执法程序,对于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司法的介入应是果断有力的。因为没有什么比付出生命的代价还要沉重。

有时我们也会看到相关执法者会“免”去公众对于案件的知情权。和彦辉肇事案就是最好的例证。和彦辉肇事逃逸后即玩起了失踪游戏,直到案情被公布。逃避是人的天性,谁都懂得趋利避害的道理。但是作为掌握公权力的警察,并没有尽到应有的本职责任,“不要说你们,就连他媳妇都见不到。”警察对受害者家属的合法要求如此答复,当然这也是公众所能得到的警方的答复。所以后来有关部门对官员肇事者的从轻处理也就不足为怪了。

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底线,法律的天平不应向任何人倾斜,司法正义应得到充分的体现。尊重司法也是尊重每个作为社会公民的自己。众所周知,由于各种原因,官员在法律的框架内比普通公民有着天然的优势,官员在法律案件中得到褊袒巳不再是新闻。法律的准绳巳悄然的扭曲,司法制度的完善任重道远。任何公民都不应谮越法律的约束。不要再随意对官员的刑责说免,若如此,免去的则是对司法应有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