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普罗米修斯的“盗”中“道”说开去
道和盗有联系,亦有很多的说法!大盗可以是智者的行为,而小盗则定是人所不齿的做法!
世人对于小偷可谓“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但不知为什么,人们对普罗米休斯却例外。
普罗米休斯也“盗”,但他不是“小偷”而是“大盗”。他“盗”的是“火种”。当人类还处于黑暗之中的时候,宙斯拥有“天火”却不予以,迫使普罗米休斯向天“行盗”,他将从宙斯那里“盗”来的火撒向人间,立即给世界带来光明,带来文明,带来辉煌。因此,人类感激他,将他与夸父逐日一样齐名而赞颂他!
这就印证了老子所说的“盗”亦有“道”:首先看你为什么而“盗”;再看你盗了什么。
偷盗的动机如果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不择手段夺取他人或国家、集体财物的,这就违反道德或法律,甚至是犯罪,这种不劳而获的行径无疑为人们所不齿。
假如偷盗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不那么明显地为自己,情况就复杂了。比如:国家安全部门的人员为了国家和民族利益需要靠大智大勇获取他国政治、军事、科技等方面的情报,这,不能算“盗”;为了本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想方设法搜集各方面的商业信息,甚至必须了解相关竞争对手的规划及经营策略,这,大概也不能算“盗”;将他人的学术或技术成果拿来进行改头换面的包装,然后落上自己的大名,这,好像就不能不算“盗”;在网络上公开窃取他人的密码、帐号以及私人文件,下载剽窃他人的作品、图片资料等,这,当然属于“偷盗”行为,但奇怪的是,人们并没有完全将这些“黑客”视为“小偷”,似乎他们比江湖上的“盗贼”更高尚些。
由此想到鲁迅曾说过读书人偷书不算盗,是借,是拿,是资源共享,而那些专行剽窃之事的学者和网络“黑客”们也据此为自己找到了行窃的理由;
也由此想到老子曾说过“盗钩者株,盗国者侯”。他说凡有本事盗窃到国家权力者,就可以当官甚至当皇帝,而没有那个能耐却只会行小偷小摸盗取他人身上的铜腰带之事的,就应该严厉处置。
还是老子高明!要是他的这一观点能够得以实施就好了——我们就可以让普罗米休斯一类为了国家为大众的“盗”去当官,而把那些文化大盗和网络“黑客”统统处死并株连九族——当然这也是不可能的!
但至少,我们找到了甄别并厘清“盗”与“非盗”的真“道”,继而有了处置各种名目的“盗”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