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治与乡村贿选
朋友此文说得很有道理。村民自治还得有权力辅助,要不也是一场“民主”秀。
近来,网上报道了不少乡村在选支书、选村长时的蔽病,有贿选的、有家族势力介入的、有恐吓的、有械斗的、有买凶杀人的……凡此种种,搞得农村人心浮动,鸡犬不宁。这时,就有许多干部出来说话了:“农民懂什么民主?稳定是压倒一切的。”这话听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不过仔细想一想就有问题了。上面谈到的种种恶行,说明农民手中的选票越来越值钱了,有不止一个人对乡村权力的争夺,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民要求自治的强烈愿望和不懈地追求。这种争夺、争取,也说明了几十年来,农民有了选择他们管理者的权利。多少年来,乡镇党委政府把等额选举的选票发到农民手中,干部要农民打勾或画圈,你选也是他,你不选也是他。这对於农民来说毫无意义。中央提出民主选举后,在农村基层,农民常常以三五元一张的选票卖给贿选人,有时也常常把选票投给自己族中的同姓人。农民是现实主义者,他们认为:一张没有任何价值的选票不如换一包廉价香烟。
那么,农民为什么要违心地把选票投给族中同姓人,或者投给贿选中钱给得多的一方,甚而至于弃权了事……说穿了,那是因为他们无法选出自己心中最优秀的人,他们无法选出维护他们利益的代表。我们要坚信:民主是一种普世价值,民主是一种需求,它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人权。民主与人的素质无关,在农村中民主选举中出现的种种蔽病,那只是世界历史上所有社会形态初级阶段的共性,用不着大惊小怪。民主是解决乡村三农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与素质无关;民主是决策的方法,与素质无关;民主是一种表达方式,与素质无关;民主是一个交易过程,与素质无关。
当然,民主需要学习,民主需要培养,民主需要公平、公正、公开,民主还需要规则……但是,民主最根本的是需要有民主的基石——民间组织。记得2005年初,我去德阳在Z县采访某村民主选举的时候,感触良多。全国人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十几年了,这部法执行中所取得的成绩与遭遇到的困难相比,那简直是微不足道的。在我们的采访调查中,大部份农民认为村民自治徒有形式,他们不认为自己的政治权利因村民自治的开展而获得有意义的改善;在农村中,退休乡村教师、复员军人比较集中的地方,村民自治具有激烈对抗的形式,大部份县、乡干部不支持村民自治选举;村民自治选举出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明争暗斗、内耗不断,激化了党政之间、党群之间、群众之间的矛盾。
在基层党委政府中存在着否定“村民自治”,想走回头路的种种论调。一是说“村民自治”法律不完备,待以后完备再施行;二是说有贿选和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干扰,克服了这些蔽端再推行不迟;三是说农民群众素质低,觉悟水平不高,没有民主的需求……这些论调严重影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进程,他们以强权的手段扼杀农村基层民主的萌芽。要知道,农民会民主,农民有农民的民主,只要没有强权的地方,就自然会长出民主来,至于在民主道路上出现的种种不足,肯定会在农民实践村民自治中逐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