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大学生当“村官”的背后

于继深 杂文 乱弹八卦 2007-10-10 08:40 责任编辑:何须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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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我国的法律制度有待于逐渐完善。

前段时间,有不少地方在搞招聘刚毕业的大学生到村委会任职带领村民发家致富的新举措,一些媒体,也对此作了跟踪报道,认为这种做法不仅缓解了一部分大学生就业难的压力,而且提高了村班子人员的素质,值得在全社会推广,一时间叫好之声四起……然而却没有人去深入细致地想一想:难道村官是可以招来的吗?单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就会发现:此举涉嫌违法,因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之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然而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或人事部门却仅凭一场考试、一纸文件,就直接让大学生进村委会任职,从本质上说,这是政府部门对法律的挑衅,所以招聘大学生当村官的背后,暴露出的是我们的个别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着法制观念淡薄,不按法办事的弊端!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我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政府来说就是要做到坚持以法行政,依法施政,建设法制政府,几年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围绕建设法制政府这一目标,积极行动,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个别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特别是对党员干部的普法工作更是任重而道远!

无独有偶,就在去年,某省会城市的交警在搞执法创新,决定在7月7日即中国的情人节这天,对于违规的驾驶员不再教育进行处罚,而是由交警向其献上一枝红玫瑰,以示警惕,结果第二天就有媒体以《注重以人为本——交警向违章驾驶员出示红玫瑰》为题,对这种做法大加赞赏。然而我们揭开以人为本的面纱,就会发现,这件事的本质是:执法者肆意践踏法律,因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交通法》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人违反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追究,所以用温情的玫瑰代替处罚的执法创新是荒唐而可笑的!就算是为了以人为本,也不能肆意改变法律的刚性,因为法律拒绝温馨!

虽然用红玫瑰代替处罚的执法创新不久就得到了纠正,虽然招聘大学生当村主任后来也改成了当村主任助理这样的说法,但这两件事毕竟还是在社会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且还受到了社会的赞誉,不少媒体也一直将此事作为一个正面素材进行报道,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震惊!我国已经历了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全社会一直都在致力建设法制政府和法制国家,然而到了今天还会这样不和谐的音符,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

我想全民学法,依法治国,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当把普法工作当成一项深入持久的工作坚持下来、落实下去,特别是对党员干部的学法用法,应明确为一项硬性指标,进一步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加强依法行政责任制,确保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依法行政,同时要加强对民众的普法教育,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学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教育。只有全体公民真正做到了学法、懂法才能才能有效地对行政部门的且体行政行为给予有效监督,从而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国家、法制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步发展。

从这个层面上讲,完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伟大事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待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皖阜阳市颖泉区司法局闻集司法所:于继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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