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利
作者的质问和论述如同一把锋利的小刀,狠狠扎在官僚主义愚顽的体制上。欣赏,赞同!
温州鹿城区将有前科的人记录在当地公安系统“高危人员”名单中。今年四月份起,名单上的人,或被劝离,或被驱赶出了鹿城区,而经过抗争留下的人,则生活在警方的阴影之下。有前科就意味着像小说《红字》中女主人公一样永远佩带上象征耻辱的红字“A”。
--《成都商报》
这样的规定是针对外来人口的。曾因为经济纠纷被羁押过的陈捷文接到这样的通知:“犯过案的人不让在这边住。”最后经过交涉后将他作为“可疑人员”进行登记,交了照片,报了身份证号码,签了字,保证“随传随到”,才得以在原来租住的房子继续住下去。32岁的杨勇靠在夜市摆摊为生,曾与顾客因价钱问题打过一架,也被警方要求搬离。后来还是房东为其担保才得以继续租住。
在温州公安系统的一份文件里有这样的一句话:“通过房东,业主劝离驱赶,驱赶要注意“工作艺术”。”不知是哪位胸中大有丘壑的先生拟出来的这样一份文件,让人不得不佩服其心思之细腻!艺术是什么?我从未深思过,但大抵是一种高尚的东西。当驱逐被冠以了“艺术”,让人不由想起了在街头裸奔的人,而冠之以“行为艺术”。不知这是否本身就是一种对艺术的亵渎!
资料显示,鹿城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当中,外来人口占了80%。咋看这样的一个数据,觉得好像外来人口的不安定因素的确是相当大的一个原因。可是要知道,鹿城区外来人口的总量就比当地人口多了近十万。加上外来人口的流动性,得出这样的一个数据是很正常的。外来人口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温州确实是个富裕的地方,可是如果没有外来的投资,外来的人员的贡献,它能有今天的样子吗?
对于外来的有过前科的人员进行驱离,那么对于本地人呢?对于本地有过前科的人呢?是否也要进行驱离呢?那又为什么不对本地的有过前科的人进行驱离呢?同样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那又为什么呢!是否有顾虑?又在顾虑什么呢?是否立这样一个“本地法规”的本意就是维持“本地”治安的稳定呢?本地人违了法,那是本地人的事。而外来的人员违了法,则另当别论了。是否因为“本地人”的人际关系广,根深蒂固,若对本地人进行驱离,那是不切实际的呢?这些有前科的本地人当中,有没有这些“立法者”的亲人或是朋友呢?
人的一生能不犯错吗?有几个人敢拍着自己的胸口,摸着自己的良心说:这辈子没做过错事,没干过“坏事”!法律只是一道准绳,够得上这道准绳的才称得上违法犯罪,那么够不上的呢?那些够不上的就能逃脱我们良心的准绳吗?够不上的叫犯错,从本质上来将,犯错和违法性质都是一样的。不同的只是大小之分。拾金而昧算不算犯罪,见死不救叫不叫违法?都不算。可道德告诉我们,这样是不对的,这也是坏事吧?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维护社会的和谐。监狱也不是为了囚禁而存在,它既代表着惩罚,更是为了让人悔改。人都希望自己好好的生活,谁也不愿意轻易去触碰法律这道准绳。那些曾经违过法犯过罪的人谁敢说他们都是坏人?他们也许是一时的糊涂;也许是为了生活所迫;有的是经不起诱惑;有的对于法律根本一无所知。这些人当中又有多少人悔不当初!真正大奸大恶不知悔改者毕竟是少之又少。能够好好的生活,谁不愿好好的生活?
在温州的某一阶层的人中,有多少人敢说自己一世无过,清正廉洁,仰不愧对青天,俯不负于人民?驱赶有犯罪前科的人,温州如此,毕竟那还只是一个小小的地方。倘若将这条“地方法规”放诸于全中国,全世界呢?那是不是需要把那些曾违过法,犯过罪的人统统集中于某个岛上流放掉呢?或者全部拉出来枪毙了!这样社会就安定了,天下就太平了!以后也就再也不会有违法犯罪的事发生了!
“知错能该,善莫大焉。”“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这些连七八岁的小孩也懂得的道理不知道某些人是否能够理解?
而我心中仍有一个疑问:到底是谁给了某些人这样的权利?又是哪些人立了这样一个荒缪好笑的“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