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缉令之管见

荷年荷月 杂文 乱弹八卦 2007-05-19 15:51 责任编辑:二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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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红网记者注意到,在国内各大知名论坛上流传着一篇题为《触目惊心!“湖北恶男”暴打怀孕未婚妻全过程》的帖子,并附带数张场面暴力震撼的照片,这件事引发了网友广泛的议论,在红网论坛上更是掀起了很大的波澜,有网友谴责“湖北恶男”禽兽不如,甚至有网友发出“网络通缉令”来通缉“恶男”以宣泄不满情绪,也有网友指斥拍照网友“也不是个好鸟”。(2007年5月18日,红网长沙)

又一次见识到“网络通缉令”这个名词,完全属于愤怒的网友创造。然而,尽管有“通缉”两个字,但定语还是“网络”,没有现实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又完全属于网友的意淫行为,这一次意淫的对象是“湖北恶男”,原因是他暴打未婚妻这个事实。而为什么会发生暴打未婚妻呢,文章说,此男好赌,未婚妻经常挨打。那么,未婚妻是不是愿意接受挨打?这个很重要,因为假如这是一场属于虐恋的现象。“网络通缉令”就不仅仅是意淫了,连意淫的对象都成了虚幻的。

当然,以上关于施虐和受虐是一种假想,我希望不成立。这样,我们才有讨论的余地,假设两人都是正常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湖北恶男”至少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有可能构成刑事上的故意伤害罪。有的网友猜想,恶男打未婚妻的原因假如是未婚妻红杏出墙,那就是活该。当然这同样是心智不健全的表现,因为我们同样可以推测未婚妻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男方这么做过。况且,还没有结婚,作为婚外人士,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和别的人不可以发生性关系。

再来看看,上传图片的那个人。有的网友谴责为也不是什么好鸟。因为,此人没有去劝架。须知,劝架并非一个人的义务。对于袖手旁观的人,只有道德上的谴责。法律的强制力不会发生作用。既然,法律也拿他没办法,于是,网友偶发奇想,来个“网络通缉令”软约束一下。此出发点不可谓不好,但是出发点与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一个歹徒要杀人,结果失手,砍掉了某人肩膀上多余的肉瘤。应该怎么判定呢?在这件事上,歹徒实际上做了件好事。

假如出发点是好的,惩罚恶男,结果言辞激烈,侮辱、诽谤齐来。那网友们也应该住手了,因为网友作为一个权利人和恶男作为一个权利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网友没有权利惩罚恶男,网友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侮辱别人,即使此人已经罪大恶极。想到,南京烧狗事件,一些网络暴民的反应实在是过火了,不就是烧了一条狗吗,法律又没有规定不允许烧。况且,此狗给主人带来的不是正福利,主人有权处置自己的私有财产。鄢烈山在《南方都市报》撰文“南京烧狗事件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在南京烧狗事件中,出现了“网络通缉令”,结果,狗主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狗主人大概万万没有想到,因为一条狗,自己的生活会发生如此大的变化。而贯穿其间的只有两个字:暴力。网友们想用同样暴力的手法对待狗的主人,以暴易暴。谁说国人有爱好和平的基因了,原本就是暴力的酵素多。红网上出现的恶男,几乎有着狗主人同样的命运,只是一个对人一个对狗。最后却焦点在“网络通缉令”上,相同也,不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