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作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前向,北京连续出了两件司机于一年之内,在同一地点违同一种规(超速)上百次,被电子警察记录,罚款万多元,司机不服,扬言只承认最后一次违规,并因此引起社会广泛议论的荒唐新闻。
不过我认为该新闻的“荒唐”,不在违规时间之长,不在违规次数之多,也不在“电子警察”如何“忠于”职守,当事人如何不服气……它的荒唐在于北京交警在电视里对此事的认识。
交警队的负责人理置气壮地辩称:“根据电子仪器监察数据表明,司机超速行驶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不错,电子监察仪是不会错的。但交警却没有想到这些数据表明的恰好是他们的失职。在他们的眼里,也许只有两件事:一是抓到确凿证据,二是罚款。他们可能从来就没有考虑过交通罚款的目的。交通罚款的目的是什么?为的是警醒违规者,与其他未违规的司机,以杜绝类似违规现象的发生,特别是不要在同一个人身上发生。从司机只承认最末一次违规看,这一点司机倒是比交警清醒。(当然,交警也许并非真不清醒,他们是要这笔款子。)
交警在司机违规后处以罚款,实际上就是对司机的一种提醒。同理,如果司机被罚款了还不知道,那就是没有提醒。对交警来说,就是失职。无知者不怪,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是违规一百次,也不应该处罚。并且,司机在第一次并不知晓的罚款以后的其它任何一次,如果发生了事故,还应追究交警的责任。
但是,这一新闻中的交警居然在司机长达一年的时间内百十次地重复同一个错误而没有提醒他,人们不禁要问,既是这样,我们还要交警干什么呢?有电子警察不就得了?这哪是什么维护交通秩序呢?分明是设置坑人的马路陷阱呀!
另外,既然违一百次规都没有出交通事故,就说明那个地段的时速限制是错误的,说明不是司机违规,而是那地方不应有那么一个规,就这一点也不该罚司机的款。
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上百次重复同一个错误而无人管,这跟没有交警有什么区别呢?人们不禁要问,这个地方的交警都干什么去了?其不作为确如他们自己所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