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为时过早
近来,国内开始出现讨论是否废除死刑问题的声音。
对此,我匪夷所思。
在中国,过早地取消死刑,只会纵容犯罪。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从法律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从1990年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仍然实行死刑的国家则有85个。中国的港澳地区都已废除死刑,在台湾,关于是否废除死刑有很大争议,虽陈水扁主张废除,但逾八成民意表示不支持。
中国的民众素质,目前而言还比较低。在有死刑震慑的情况下,各种极端犯罪还非常猖獗,如果再取消死刑,恐怕有些人会更加肆无忌惮。我不否认如果放死刑者一次生路,他们中的一部分也许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但另外大部分呢?另外,对于罪大恶极者,不杀之何以告慰受害者及其亲人?
其实,中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判处死刑问题还是比较慎重的,只要有一定条件,就会判个死缓,而死缓的人基本最后都是改判无期,而被判无期的人又有几个是真的老死于监狱中?中国根本没有真正的“无期徒刑”,任何罪犯到一定时候都能恢复自由。所以,在中国的法律中,应该设有“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手段。
由此我又联想到一个相关问题。据报载,2001年9月13日,高法决定全面推行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目前,昆明、成都、长沙、北京等地已经实施。这样做,当然有其道理,一方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显示出对罪犯的人道。但我不禁要问:你对他人道了,你想过没有,他对受害者人道了吗?!
对于注射死刑的推广,我不是一概反对,但一定应该区别对待。对于有些死刑犯,比如被逼无奈而杀人,我们是可以从感情上接受给他一个比较体面的死法的。而对于故意以极其凶残的手段杀人、拐卖人口罪大恶极的、明知所造所贩之假会使人致死而故意为之的,对于这类人等,不但不应该以文明方式处死他,反倒应该以其人之道还之其人之身,以更凶残的办法来对待他(她)们。比如。对于明知能置人于死而故意造假贩假并致多人死亡者,不判其死刑,只判其在监狱中服刑,但有一点,不供饭,只让他吃他造出的(或贩卖的)有毒食品,不准自杀,吃死为止。对于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儿童)的,不必判他什么刑,那太便宜他了,只把他交给被拐卖儿童的亲人处置便可以,他们自然会以能想到的最最残忍的手段来让他知道在有的时候死其实也许是很幸福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