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映象(二)
文字对德国政府为预防国家公务员在履行公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廉政措施介绍的是条清缕析,西欧一行,虽是浮光掠影,但映象斐然。
我们带着行政监察管理考察的任务,赴欧考察。鉴于行程安排的紧迫和仓促,只以点带面对德国的行政廉洁管理制度做了浅略的了解。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位于欧洲中部,北濒北海和波罗的海,面积35。7万平方公里。人口8201万,绝大多数为德意志人,余为丹麦、吉普塞和索布人。通用德语。首都柏林,人口420万。波恩为政府暂驻地,汉堡为著名港口,法兰克福欧洲航空中心之一。
德国工业实力强大,尤其以重工业中的钢铁、采煤、机械、汽车制造和化工等最为发达。电子电器、光学仪器、食品工业也有很高水平。农业以高度的机械化和专业化为特色,盛产谷物、甜菜、水果、蔬菜。畜牧业乳肉并举,在全国农业产值中占很大比重。交通运输体系完备,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管道运输全面发展,尤其以公路最为发达,高速公路长度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公路密度位居世界第一。德国文化有着辉煌的历史,哲学、艺术、文学、科学对世界作出了重要贡献。全国古迹众多,风光优美,旅游业十分兴旺。
德国政府为预防国家公务员在履行公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廉政措施的主要特点是“注重人格力量,突出权力重点,坚持法制原则,强化舆论监督”,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机制:
一、以人格力量为基础的自律机制
受古典哲学的影胸,德国民族文化崇尚理性,德国人十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了严肃认真、遵守纪律。善于服从和不感情用事的传统美德。在传统道德的影脚下,德国公务员基本都能把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作为一种内在的自觉行为,做到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注重活身自爱,注意公私分明。譬如德国有4200万辆小汽车,平均不到两个人一辆车,很少有公车私用的现象。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讲。就是公务员自身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严格自律的廉政理念。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务人员有移稳定的相当社会中等水平的收入和社会保险.而且政界精英分子会受到社会尊重。因此,在公务员队伍中违纪违法者的比例很小。勃兰登堡州每年处理腐败案50左右,其中有大部分只是一些交通违例后企图行贿逃避处罚的案子。
二、以规范公力员行为重点的权力约束机制
在德国,法律要求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行为守则》.每一位新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公民都要举行宣誓仪式,保证严格遵守公务员守则,若违反誓言愿意接受处罚。同时.每年公务员要与所在单位领导带订一份廉政合约,承诺廉洁奉公。德国在防止公务员权力腐败领域,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规范:
1.坚持办事“四个眼睛”的原则。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相关的支出.警察执行公务等都必须坚持两个人以上把关或同行,不能个人单独行动,防止暗箱操作。
2。实行岗位轮流。对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财税、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轮岗,轮岗期限一般为3年。
3.限制公务员从事第第二职业。德国《公务员行为守则》明确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如果工作需要从事第二职业的,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责令辞去公职。
4.对公务员接受礼物和好处严加规范。各联邦州都对公务收受礼品作了严格规定,其中规定部长、国务秘书一级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任何礼品礼金,各部门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只能接受价值50马克(相当于230元人民币)以内的礼物,而且必须向上司报告,绝对不准收受现金。在圣诞等重大节日,公务员收到邀请函后如需要出席,必须经过上司批准,而且只能收印有该公司名称做广告的小礼品,等等。
为了落实上述四条措施,各部门内部都有相关人员负责与公务员管理部门联络,确保廉政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三、以健全的法制为保障惩治机制
德国没有单独的《反腐败法》,对腐败案件的处理视同其它刑事案件一样依照法律处理。廉政建设没有作为一顶单一的工作体现出来,而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德国惩治腐败体现了三个并重的原则。一是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法律明确规定对贪污受贿和读职的腐败者可以判1天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在给予行政警告或开除处分的同的,给予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二是对受贿者处罚和行贿者处罚并重。在查处行贿受贿案件时,不仅强调对受贿者严惩,对行贿者也给予严厉惩处。三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违法中介组织的处罚并重。对于企业的行贿行为和中介组织违法行为,除了要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将该企业或中介组织上黑名单公布于众,通过行业公会,对违纪违规者在行业中给予限期停止业务活动和罚款处理。
四、以舆论媒体为主导的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
舆论媒体监督是防止腐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德国拥有100多家电台、25家电视台、27家通讯社、380多种报纸和9000多种刊物。德国的舆论媒体大都是独资或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为了占有读者,它们一般都雇有耳目,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的政治丑闻和徘闻。德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腐败丑闻和纠闻一旦曝光,就要引咎辞职。同时,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政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司法监督和上司对部下的监督体系也相当完备,形成了全社会多视角监督的网络。
五、以案件清理中心为主轴的反腐败工作机制
德国没有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力度,1993年德国的各联邦州成立了反腐败工作机构——腐败案件清理中心。这个机构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隶属于司法部。其工作职能主要是受理贪污、贿赂、该职等腐败案件的举报、转办与侦查起诉,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其主要职责一是与直接隶属联邦州议会的审计署联系,负责起诉一些经过审计发现的违法贪污受贿案件;二是将涉及公务员的部分腐败案件移交警察署侦查;三是将自办和审计署、警察署移送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四是与政府各部门门联系,负责公务员队伍的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和监督。
负责案件清理中心的主检控宫每年向司法部报告工作,对全州的反腐败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案件清理中心的检察宫们在指导思想上不是以查案多少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而是以查清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证社会的公平为宗旨。在调查案件的,他们首先考虑挽回经济损失,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干方百计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比如,德国统一之后,联邦政府于1994年决定将首都从波思迁往柏林。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柏林有一大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高达800亿马克(约合3300亿元人民币)。柏林市内政部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不是等事情发生了才去处理,而是都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积极去做好防范工作,并成立了多个检查小组,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以突然袭击的方式进行抽查。通过监督检查,保证政府这笔特别巨大的建设投资在使用中不发生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