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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探小说文学艺术创作与刑事案件的科学逻辑推理

言午弓虽木 《浅谈侦探小说文学艺术创作与刑事案件的科学逻辑推理》 悬疑小说 2011-05-23 09:09 责任编辑:追逐你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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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小说里的人物

侦探小说是以描述案件侦查为宗旨的小说,小说里的每个人物都随案件而产生,都与案件有关,小说里人物之间的关系随着案件发展变化而变化,犹如一幅幅人生与社会制成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图,而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又是作者根据故事情节的需要特意设制的。

在错综复杂的人物中,侦查人员与罪犯是侦探小说必不可少的主要人物,罪犯是案件的制造者,侦查人员是案件的侦破者,小说从开端直至结尾整篇故事都是围绕侦查人员的侦查缉捕与罪犯的反侦查反缉捕这一主题而展开的。因此,侦查人员与罪犯的关系既是正邪两方面的关系,又是矛盾对立的关系。

1.罪犯

(1)。罪犯的犯罪计划

罪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或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择手段的制造罪案,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精心制定犯罪计划,意图掩盖犯罪事实。

作案计划是罪犯实施犯罪行动的方案,罪犯在进行犯罪活动之前,总要为实施犯罪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为其犯罪活动制造或选择有利时机和条件,选择或了解和掌握犯罪场所的地理位置及自然环境和作案对象等情况。(臂如:罪犯策划有目的的室内盗窃案,一般了解和掌握所盗之物的存放位置,选择破坏或开门窗柜的作案工具,寻找逃跑路线方法等)(又如罪犯策划有目的的室内杀人案,观察分析杀人场所的地理位置及周围的环境选择杀人工具,寻找逃跑路线和逃跑方法等。)罪犯针对自己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制定作案计划。

罪犯的作案计划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内容:

〈1〉。选择或推算作案时间,在选择作案时间上,罪犯常常利用恶劣的气候条件进行犯罪活动。或选择漆黑的夜晚作案,或在风雨交加鸣电闪的夜晚,或利用霜雪天的晚上作案,漆黑的夜晚可以掩饰罪犯的形体相貌;风雨雷电能够掩盖作案发出的声音,霜露雪能覆盖罪犯在露天野外作案留下的痕迹。精于算计的罪犯总是精心安排计算作案时间,尽可能缩短作案时间和在作案现场的时间,为自己制造不在作案现场的假象。或自残或自毁容貌的逃避警方的侦查追捕。自残,就是罪犯在不危及自己生命的前提下,将自己手或脚致伤致残,造成不可能作案的假象,蒙骗警方。或者伪造死亡的假象,从而逃避警方的侦查追缉。

〈2〉。选择或了解作案地点:罪犯在选择作案地点时,是在了解作案场所的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有利于进行和掩盖其犯罪活动,有利于逃跑的基础上进行选择的,是从秘密角度选择犯罪场所的。(如在偏僻空旷的荒郊野外杀人,被害者挣扎呼救的声音极少能被人听到,尸体容易掩埋,不易被发现,罪犯的杀人证据易于销毁。风霜雨雪等自然现象容易破坏作案现场上罪犯遗留的痕迹,现场上的物证容易被自然气候风化。荒郊野外不仅是杀人的秘密场所,而且是室内杀人案抛尸弃骨的地方。

〈3〉。选择作案工具:罪犯在选择使用作案工具时,带有一定的职业性和习惯性。在一般情况下,罪犯会使用自己惯常或熟悉的作案工具进行犯罪活动。如医、化工作者熟悉医、化中的有毒物质药剂,懂得病理毒剂知识,手术医生掌握人体解剖学,善于用手术刀;屠户惯用杀猪刀,熟悉人体骨骼关节,木工擅长用锯、斧。工人精于锉、锤、钳;农民善于用锄、铲等铁制农具。军人警和察熟悉枪械的性能及功效、善用枪械。汽车司机熟悉汽车性能。职业罪犯对使用的作案工具的作用性能及其功效都有所研究。

〈4〉。罪犯的作案方式和行为习惯:罪犯的作案方式是由罪犯实施的犯罪目的、选择和使用的作案工具决定的,罪犯的行为习惯是在犯罪过程中所留下的习惯性的特殊印迹,就象罪犯的身份证,侦查人员从罪犯留下的作案痕迹上,可以分析出罪犯的某些生理和面貌特征。犯罪心理学家认为:一个罪犯如果多次作案,一般都采用同样一种他所“喜欢”的作案方式,包括他觉得顺手的作案工具。所有的作案方法都互相制约的,(包括以一定的方式的一系列准备)实施和隐瞒犯罪的行为,每种方法都有相应的特征,这些特征表现在犯罪后留下的痕迹上,罪犯准备作案的特点和他毁灭罪证的措施上,结果就形成了一个罪犯特有的作案习惯。

〈5〉。罪犯的作案手段和技法:罪犯的作案手段和技法表现在制定作案计划和实施作案计划的过程中,罪犯的语言、行动是受其大脑支配的。例如:职业罪犯和高智商罪犯(这里的高智商罪犯是指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自然学科知识,有较为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对外界客观事物反映灵活,思维敏捷的罪犯,或犯罪手法娴熟老练,有一定犯罪经验的职业罪犯,更甚或懂得侦查与反侦查能力。罪犯在制定作案计划时,往往会以侦查人员的角度推测研究侦查案件的手段,推测案件可能引起的种种意外情况,以制定应变之策。在即将实施犯罪计划时,罪犯对计划的每个步骤甚至于每个细小环节都要认真细致的反复推敲,修改犯罪计划中的漏洞,直到他自己认为犯罪计划已是天衣无缝,完全可以实施犯罪计划为止。犯罪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犯罪计划只是罪犯实施犯罪的基本构图,罪犯往往因案件发生始料未及的情况或案件向预想不到的方向发展而突然改变犯罪计划的某个步骤或环节,暂时中止犯罪。罪犯在作案后,往往暗中关注案件的侦查情况,在侦查人员当中布置眼线有利于自己掌握案件的侦查情况,进一步实施犯罪活动。从侦查人员的角度揣摸侦查案件的手段,预测案件的发展变化。作案计划的制定与改变在于罪犯的智商及其思维能力。智商较低的罪犯和缺少犯罪经验的罪犯作案手段和技法就异常笨拙简单,甚至冲动犯罪,留在犯罪现场上的侦查线索较明显,这类型罪犯易被智商高的罪犯利用操控。

(2)。实施犯罪计划:

罪犯在犯罪计划付诸于行动时,最害怕在犯罪现场留下能代表自己身份和面貌身体特征的物品及痕迹,如衣裤碎片、纽扣、鞋带、毛发、字迹、唾液、烟蒂、脚迹、手印及其它细小物品和印迹,甚至用的作案工具。他们作案时,总是小心翼翼尽量避免在犯罪现场上留下可供侦查人员侦查的线索。采用擦拭等方法消除自己在犯罪现场上留下的脚迹手印,采用戴手套作案的方法使自己的手印不至于留在作案现场,用化装、摸仿他人的声音、形体嫁祸于人造成现场目击者的视听错觉,用戴面具来掩盖自己的容貌,故意在犯罪现场留下他人的物品和印迹,利用人与人和人与事物间隐秘微妙的关系,制造种种机缘巧合,抓住人的心理弱点,伪造犯罪现场,设制案件嫌疑者,意图把侦查人员视线引向他们预先设制的歧途,以各种假象掩盖犯罪事实,企图逃脱法律制裁。

因为罪犯的犯罪现场是侦查人员侦查案件的第一手重要资料,所以罪犯绞尽脑汁,费尽心机地将杀人案伪造成不同性质的案件(如利用汽车作案或破坏汽车刹车装置,使刹车失灵,方向盘失控,被害者车毁人亡。或用汽车冲撞碾压被害者,造成意外交通事故或自杀的假象。)(或利用高层建筑物或悬崖等将被害者推下,造成被害者意外失足坠落或自杀的假象)(或利用物理学原理电力触烧被害者造成被害者意外触电的假象)(或用某种毒剂致死被害者,造成被害者因某种疾病死亡的假象。)罪犯除了伪造案件的假现场外,还可能破坏或毁灭犯罪现场,或转移被害者的尸体,制造第二现场。罪犯与死者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罪犯为了不让侦查人员确认死者面貌、身份等特征,对被害者的尸体进行毁容或肢解等碎尸技术性处理,甚至用火烧土埋被害者的尸体残骇等毁尸灭迹销毁罪证的方法。

罪犯在犯罪活动即将暴露时,犯罪目的尚未到达时,有可能继续新的犯罪,在犯罪事实暴露后,罪犯通常以逃匿、拒捕等方式企图逃脱侦查人员的缉捕。

尽管罪犯玩弄诸多魅魑伎俩,尽管罪犯的犯罪活动如何隐秘,犯罪手段技法怎样高明,尽管罪犯算尽机关,但终究过于聪明,卿卿